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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火车携带物品规定

发表日期:2014-09-26 | 来源:火车网 | 点击: 12061

 

  有哪些东西不能带上火车?坐火车携带物品有什么规定吗?根据最新修改的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第51条和第52条有了明确的规定,包括乘坐火车最大携带重量和体积,还有不得带上火车的物品种类等等。以下是详细的铁路携带物品规定。

  乘火车携带物品规定

  第五十一条,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。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:儿童(含免费儿童)10千克,外交人员35千克,其他旅客20千克。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、宽、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,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,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;重量不超过20千克。

  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。

  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:

  1.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;

  2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;

  3.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(包括有恶臭等异味)的物品;

  4.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;

  5.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。

 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,限量携带下列物品:

  1.气体打火机5个,安全火柴20小盒。

  2.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、去光剂、染发剂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、冷烫精。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、发胶、卫生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。

  3.军人、武警、公安人员、民兵、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。

  4.初生雏20只。

  第五十三条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:

  1.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。

  2.在车内或下车站,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,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。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、超大物品、动物,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。

  3.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、限制运输的物品,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,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,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。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;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。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,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
  没收危险品时,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。

  4.如旅客超重、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,可按物品价值的50%核收运费。

  5.补收运费时,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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